一、進一步提高對住建領域水環境治理工作的認識
水是生命之源,水環境治理是解決水資源供需矛盾、提升水環境承載能力、應對城鎮水安全問題的重要舉措。深入推進城鎮水環境治理工作,有利于加快相關基礎設施建設與改造,有利于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大局,對支撐新型城鎮化戰略實施,推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住建部門要全面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改善城鎮水環境質量為核心,系統推進治污水、凈湖水、保江水、促節水工作。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堅持*市場協同,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堅持全民參與,形成“*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多贏,為“建成支點、走在前列”提供住建領域水生態環境支撐。
二、加快推進水環境治理重點工作
立足我省水系發達的特點,以治污水、排澇水、保供水、抓節水等工作為抓手,推進城鎮水環境綜合治理
(一)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堅持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推進全省污水處理設施均衡發展。2019年底,全省所有新建生活污水處理廠出水排放執行一級A標準;生態敏感地區、水體污染嚴重地區、環境容量較低地區,應按照受納水體水質標準要求執行更高標準。敏感區域、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線以及水質未達標、劣V類水體所在的匯水區域2019年底前完成提標改造任務。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山區城市要強化清污分流改造,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重點提高武漢、黃石、宜昌、荊州、荊門、孝感、咸寧、恩施等市(州)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進水濃度與削減效益,加快漢江中下游、清江流域、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等區域內污水收集管網特別是支線管網建設。各地要結合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補短板工作,主動對接中央財政支持方向,加強配套項目謀劃,強化項目落地實施,確保工程質量。
(二)加強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健全完善鄉鎮生活污水治理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充實和加強監督力量,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嚴格落實施工技術規范,做到問題清單閉合管理。加快項目建設進度,所有項目要配套建設在線監測設施設備,加強在線監測和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已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不達標、運行不穩定、管網不配套的,同步完成改造。進一步查漏補缺,完善配套入戶管網建設,健全完善運營維護管理機制,抓緊出臺鄉鎮生活污水處理收費的相關政策文件,穩步推進污水處理收費的落實。2019年6月底前,所有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全面轉入試運行。2020年底,全省鄉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75%,形成設施完善、管網配套、在線監測、運行穩定的鄉鎮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體系。
(三)推進污泥處理處置
繼續實行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三聯單”管理制度,強化污泥產生到處置全過程監管,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嚴厲查處污泥違法傾倒行為,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納入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范圍,因地制宜統籌實施。合理確定本地區的污泥處置方式,規范處理處置污泥。推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達標改造,積極推廣水泥窯協同處理技術,確保污泥實現無害化處理。各市(州)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于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
(四)全面整治黑臭水體
持續開展全省城市黑臭水體狀況摸底調查,按照“一水一策”要求,結合地區實際,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調水引流、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各設區城市建成區按國家要求完成黑臭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制定黑臭水體總體整治計劃,并逐一編制整治方案。實施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按照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形成以地市治理、省級檢查、國家督查三級結合的專項行動工作機制。非設區城市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實際,因地制宜開展“黑臭水體”整治工作。
(五)強化供水安全管理
建立、完善從水源到水全過程安全監管。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完善水質檢測設施,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頻次,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并每日向城鎮供水、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料。居民小區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并符合國家和省二次供水設施衛生標準及工程技術規范。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的工程建成后、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清洗消毒單位對二次供水系統進行清洗消毒,并經法定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六)加強城市節水工作管理
各地要加強節水措施的落實,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工程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嚴禁使用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力爭2020年,全省地級以上城市達到《城市節水評價標準》II 級及以上要求。要加快對使用年限超過50年和材質落后供水管網的更新改造,確保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達到國家標準要求。督促供水企業通過管網獨立分區計量的方式加強漏損控制和管理,督促用水大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嚴控“跑冒滴漏”。2020年,城鎮供水管網漏損率要控制在10%以內。
(七)大力開展節水小區、單位、企業建設
各地要按照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節水型企業評價等有關標準,全面開展節水型居民小區、節水型單位、節水型企業建設活動,使節水成為每個單位、每個家庭、每個人的自覺行動。要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節水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居民家庭積極選用節水器具,加快更新和改造國家規定淘汰的耗水器具;民用建筑集中供熱和熱水系統應按照國家《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要求,采取水循環措施,減少水的浪費,其無效熱水流出時間應符合標準的有關規定,不符合要求的應限期完成改造。
(八)促進再生水利用
以十堰、襄陽、荊門、隨州、孝感等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為重點,推進再生水利用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積極推動新建建筑安裝中水設施,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按照《建筑中水設計標準》(GB50336-2018)要求,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應安裝建筑中水設施。各級住建部門要強化工程建設五方責任主體的監督,在施工圖設計及審查、建設項目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管理環節,強化建筑中水設施建設“三同時”制度的落實。到2020年,鄂北水資源配置區域內縣(市、區)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
(九)推進排水防澇補短板
全省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的10個排水防澇補短板重點城市,要加快推進項目實施,并按照要求在城市排水防澇補短板項目庫填報統計信息。其他城市要要全面普查摸清現狀,建立管網、泵站等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對現有暴雨強度公式進行評價和修訂,全面評估城市排水防澇能力和風險。要合理確定建設標準,按照“小雨不積水、大雨不內澇”的要求,修訂完善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規劃,強化項目支撐,加快推進實施,優先安排社會要求強烈、影響面廣的易澇區段排水設施改造與建設。要加強與城市防洪規劃的協調銜接,將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力爭2020年完成排水管網的雨污分流改造,2025年,建成較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澇工程體系。
(十)大力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對新開發建設的小區、集中辦公區等,應大力推廣可滲透路面和下凹式綠地,通過雨水收集利用、增加可滲透面積等方式控制地表徑流。新建城區硬化地面中,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不應低于40%;對現有硬化路面進行改造時,優先實施透水性改造,提高雨水滯、滲、蓄能力,實施凈、用、排措施,達到綜合利用目的。結合城市水系自然分布和當地水資源條件,因地制宜采取濕地恢復、截污、河道疏浚等方式改善城市水生態。按照對城市生態環境影響低的開發建設理念,控制開發強度,大限度地減少對城市原有水生態環境的破壞,建設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海綿城市”。
三、健全水環境治理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大資金投入。各地要強化城鎮水環境治理相關項目謀劃,積極爭取地方財政加大投入,提高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土地出讓收益、城市防洪經費等用于城鎮水環境治理工作的比例。積極爭取中央及省發改、財政、水利、環保等部門的支持,整合相關資金,對符合條件的水環境治理建設項目予以支持。
(二)強化日常監管。各地住建部門要在當地*的領導下,主動作為,全面履行工作職責,加強對水環境治理工作的監管,將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等方面的要求落到實處。重點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與改造、房地產開發、勘察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等方面,嚴格控制、嚴格把關。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強化對水環境治理工程的監督檢查,對不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堅決依法依歸予以糾正和查處。加強排水、污水、節水等各類設施的檢查、維護,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三)嚴格監督執法。各地要建立完善城鎮水環境治理與修復、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的相關制度、辦法和標準,制定城市水環境監管執法計劃,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開展城鎮水環境治理與保護檢查工作,定期公布違法企業名單。推進城鎮水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加強自動監測能力建設,滿足全省城鎮水環境質量管理和考核要求。
(四)加強科技支撐。加強城市降雨規律、排水影響評價、海綿城市建設評價等方面的研究,全面提升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和節水數字化水平,積極利用地理信息、定位、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加快建立水環境治理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實現日常管理、運行調度、災情預判和輔助決策,提高城市水環境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應急水平。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設施改造等專業服務。